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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4 09:50:3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359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在教学工作中具有法规性质的重要文件。

第二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有关规定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学计划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更新,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二章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遵循教学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内、外高等教育的经验,结合我校教学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实现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第七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要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努力使教学计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第八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的原则,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以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产学结合思想的原则。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的原则。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我校应从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教学计划,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办出特色。即使在同一专业,也可根据生源情况的不同,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或在执行同一教学计划中,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性。

 

第三章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高职各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实行每学年春、秋两学期制,每个标准学期一般为20周,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课内总学时(不包含集中实训)一般控制在2000学时以内,毕业总学分为135左右,各专业根据情况确定具体的毕业学分。

第十四条  第一至四学期每学期教学周为16周,集中实训1~2周,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前,期末复习考试1~2周,周学时控制在20至26学时左右,其中第一学期集中安排入学教育和军训3周;第五学期教学周为12周,其中最后2周安排综合实训和考证培训,第13周开始至第六学期,不安排理论课程,统一进行毕业实践或顶岗实习,一般为26周。从总体的时间安排来看,此教学模式可概括为2.25(理论)+0.75(实践)。

第十五条  实践类课程应贯穿教学全过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作业)、毕业实践等。为体现技术应用型特点,加强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各专业除毕业实践外,还需安排若干单独设置、集中进行的实习、实训课程,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高职各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其中理工科类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学分的计算: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课程设计、实习、实训课程按每天6学时计算,每周为30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如下分类:

(一)    按考试类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每学期考试课一般不少于三门。

(二)    按学时比例分为A类纯理论课,B类理论实践型课和C类纯实践课。

(三)    按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拓展课和集中实训课。

1.通识教育课指全院的公共课,一般专业都必须修学的课程。包括两课、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职业指导等。

两课:各专业均需开设,课内总学时96学时,6学分。具体安排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1学期开设,32学时,2学分,考试课程。

毛泽东思想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第2学期开设,32学时,2学分,考试课程。

形势与政策,32学时,2学分,每学期集中安排8课时讲座,考查课程。

数学类课程:理工类各专业均需开设高等数学,64学时,4学分,其它各专业可根据需要选择经济数学,64学时,4学分,均为考试课程。

大学英语:各专业均需开设大学英语一、大学英语二,一般开设两个学期,每学期64学时(4学分),均为考试课程;大学英语三根据专业情况作为选修课程在第三学期开设,32学时,2学分,为考查课程。

计算机应用基础:除计算机专业外,各专业均需开设,总计64学时,4学分,其中理论课16学时,上机48学时,安排在第1或第2学期,为考试课程。

大学语文:各专业根据需要开设,32学时,2学分,为考查课程。

应用文写作:各专业根据需要开设,32学时,2学分,为考查课程。

体育:各专业均需开设,第1学期为基础项目,按自然班开设,第2~4学期为专业项目,按项目编班开设,总计128学时,8学分,为考查课程。

职业指导:一般安排在第5学期开设,32学时,2学分,为考查课程。

2.公共选修课:旨在发展学生兴趣爱好、拓宽知识面、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课程,统一规定在2~5学期开设。

3.专业必修课:本专业必需开设的专业平台课和专业模块课,专业平台课是专业群共同开设的课程,便于合班开设,专业模块课是专业方向的核心课程。

4.专业拓展课:限本专业学生选择,旨在提高学生专业水平,统一规定在3~5学期开设。

5.集中实训课:集中安排实训教学的纯实践课,一般在学期末开设。

第十八条  学时分配:在总学时中,通识教育课占20%左右;专业必修课占55%左右;专业拓展课占20%左右;公共选修课占5%左右。

第十九条  每个专业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制订,其格式见附表,主要内容为:

(一)封面格式:教学计划,同时写清所属系部、应用专业、培养方式、学制、日期等。

(二)文字说明: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基本要求、毕业学分要求等。

(三)表格部分:教学计划及课程进度表、学时分配表等。


第四章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

第二十条  在广泛调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学校提出制(修)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实施意见和原则要求。各系(部)结合本系(部)的实际情况,提出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提出教学计划中全院的安排意见,基础教学部提出全院通识教育课的安排意见,系(部)负责提出本系(部)所属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拓展课安排意见,专业教研室在教务处和系(部)通识教育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拓展课安排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初稿。

第二十二条  系(部)对专业教研室提出的教学计划初稿进行初审,经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通过后,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教学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凡审核不合格的教学计划返回重新修改。审核合格的教学计划,由学校审批,主管院长签字后,教务处编印下发,各系(部)遵照执行。


第五章  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务处根据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课程表等文件,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各门课程的名称、学时及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动。每学期开课课程表、考试安排表应严格根据教学计划进行安排,未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环节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承认,所开课程不计教师的工作量并且学生成绩无效。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2周发布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初稿,需要调整的系(部)需填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教务处、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13周发布下一学期正式开课计划(课程一览表),各系(部)应该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确定教材,并于14周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教师于最后一周从教务网站查看课程表,课程表一旦排好,不得随意调整。若需要调整,按《排课、调课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及各种实践环节是学校下达给各系(部)、各教研室及有关部门的基本任务,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完成。由于机构改革、进修、退休、出国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任课教师变动、教学安排变更,应由开课系(部)的系(部)主任作出妥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设、停开、减少学时,变更考试、考查类型。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课程教学变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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